(2014)舒民保字第0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孝权与李秀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孝权,李秀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保字第00001-2号申请人:孙孝权,男,1968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李秀兰,女,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人孙孝权因与被申请人李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82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皖N×××××号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3账户存款82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祝远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