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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川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唐斌与被韩文俊、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斌,韩文俊,刘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通川执字第48号申请人唐斌,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25日,万源市人,住达县南外。被执行人韩文俊,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21日,达州大竹人,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刘林,女,侗族,生于1978年6月12日,贵州铜仁市人,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唐斌与被执行人韩文俊、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生效的(2012)通川民初字第177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2013)通川执备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韩文俊在中国工商银行达州火车站支行账户上存款15248.44元的冻结;二、将被执行人韩文俊在中国工商银行达州火车站支行账户上存款15248元,扣划至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达州市通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收款单位: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兰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廖海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