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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蒲法执字第3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浙江某某有限公司建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xx,浙江xxxx有限公司,浙江xxxx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蒲法执字第336-1号申请执行人郭xx,男,生于1978年6月28日,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xx区xxx路x号西x排xx号。被执行人浙江xxxx有限公司。(原名浙江省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浙江xxxx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原名浙江省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址西安市xx区xx路x号x幢xxx号。负责人张xx。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蒲城县人民法院(2013)蒲民初字第001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3年9月25日前履行完欠款798400元,违约金50000元,受理费5000元及执行费等。(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利息的12‰计算,算至还款之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xxxx有限公司、浙江xxxx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银行存款9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变卖或拍卖,用拍卖、变卖款抵偿债务等。审判员 孙百顺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民      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