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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清新县太和镇黄坑村村民委员会与罗棉、罗木水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清新县太和镇黄坑村村民委员会,罗棉,罗木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1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清新县太和镇黄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负责人:罗伟岳,主任。委托代理人:罗健章,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绍敏,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棉,男,汉族,1954年5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罗木水,男,汉族,1958年4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县。再审申请人清新县太和镇黄坑村村民委员会(下称黄坑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罗棉、罗木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清中法民三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坑村委会申请再审称:罗棉将商铺转租给罗木水已严重违约,黄坑村委会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涉案租赁合同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一、二审判决不支持黄坑村委会提出的对涉案商铺面积进行鉴定测量的申请,程序明显不当。由于罗棉转租并一直拖欠租金,黄坑村委会向其发出了解除合同的律师函,涉案合同已经解除。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特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涉案《租赁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一、二审判决根据清新县太和镇罗氏铁门店系由罗棉实际经营、黄坑村委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商铺系由罗木水经营,认定罗棉不存在转租违约行为,并无不当。罗棉在黄坑村委会未发出通知催收的情况下已向黄坑村委会补交了租金,且在黄坑村委会拒收租金情况下仍按时继续缴交租金,而黄坑村委会在双方长期持续的租赁关系中,实际上每次收取的是当月和上月的租金,每两个月收取一次,据此,一、二审法院不支持黄坑村委会有关解除合同的主张,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黄坑村委会所提理由及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黄坑村委会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清新县太和镇黄坑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震东代理审判员  郑捷夫代理审判员  杨 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欣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