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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商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陆大威信用卡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陆大威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鼓商初字第1135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负责人李兴智,行长。委托代理人吴俊、荆玉玉,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大威,男,汉族,1964年1月8日生。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诉被告陆大威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发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吴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大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发银行诉称,陆大威在广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其在使用过程中多次未按期还款。现要求被告陆大威立即偿还本金24113.35元、利息23474.24元、延滞金9377.51元、超额费200元(截至2013年11月8日),并自2013年11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继续按照约定标准支付利息、延滞金、超额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陆大威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31日,陆大威向广发银行申请并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4991,信用额度为25000元。陆大威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确认已阅读、理解并接受《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并愿意受此协议之约束。申请表上附有客户协议及《广发个人信用卡费率表》(以下简称费率表),规定:透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客户如选择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的,应支付所有非现金交易的未偿还债务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若客户在还款到期日前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必须按账单周期承担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的滞纳金;对于客户的还款,银行按照年费、手续费、杂费(超限费、滞纳金等)、利息、透支提现款、透支消费款的次序对欠款逐一进行清算,银行保留决定并更改还款顺序的权利;银行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客户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委托费、律师费等;超限费为按超限额的5%计收,最低10元,最高200元。2008年4月3日,陆大威开始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并出现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余额及逾期还款行为,截至2013年11月8日,尚欠本金24113.35元、利息23474.24元、延滞金9377.51元、超额费200元。广发银行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广发银行提交的信用卡申请表、身份及财产证明材料、客户协议、交易记录、催收记录、消费及欠款明细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陆大威与广发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陆大威在广发银行处办理信用卡后,应按客户协议及费率表的规定还款,其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拖欠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广发银行要求陆大威偿还本金24113.35元、利息23474.24元、延滞金9377.51元、超额费200元(截至2013年11月8日),并自2013年11月9日起继续按照约定标准支付利息、延滞金、超额费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陆大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大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24113.35元、利息23474.24元、延滞金9377.51元、超额费200元(截至2013年11月8日),并自2013年11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继续按照约定标准支付利息、延滞金、超额费。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60元,由被告陆大威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李 蕊人民陪审员  刘文勇人民陪审员  李家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周凤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