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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030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许铁强与曾立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3025号原告许某某。被告曾某某。委托代理人文义志,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许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以与被告曾某某庭外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