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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兰民催字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张树民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树民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兰民催字44号申请人张树民,男,汉族,居民。申请人张树民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票据号码为XXXXXXXXXXXX,金额为人民币贰仟叁佰肆拾伍元整,付款人为山东开元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张树民,出票日期为2013年6月6日的银行转账支票一张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请求支付。审判长  姚俊鹏审判员  董爱萍审判员  乔 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运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