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兰民催字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张树民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树民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兰民催字44号申请人张树民,男,汉族,居民。申请人张树民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票据号码为XXXXXXXXXXXX,金额为人民币贰仟叁佰肆拾伍元整,付款人为山东开元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张树民,出票日期为2013年6月6日的银行转账支票一张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请求支付。审判长 姚俊鹏审判员 董爱萍审判员 乔 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运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