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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2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吕怀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怀东,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潘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006号申请执行人吕怀东。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莱阳市旌旗路270号盛隆创业大厦三楼。被执行人潘日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怀东与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潘日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潘日平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平民三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彦教审判员  刘忠华审判员  刘召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