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宜珙执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余孝丽与李能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孝丽,李能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宜珙执字第106-6号申请执行人余孝丽。被执行人李能惠(李伦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珙县人民法院(2010)宜珙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能惠(李伦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巡场分理处22-48********(升级帐号:4882********)帐户的全部存款(只进不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祖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