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高刑监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万振华贩卖、运输毒品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3)云高刑监字第133号万振华:你为贩卖、运输毒品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大中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0)云高刑终字第714号刑事裁定。以你所购买的毒品是用于个人吸食,不是用于贩卖,应定罪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为由提出申诉。经审查查明,你与原审被告人艾新平无视国家法律,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在运输途中被查获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你们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你关于应定罪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申诉理由与查证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合,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