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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1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丰蜀业有限公司与张谦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市丰蜀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张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12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丰蜀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万玉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一章。委托代理人:陶文昌,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谦。再审申请人重庆市丰蜀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蜀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丰蜀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将合同双方之间的结算认定为合同终止后的全面结算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错误的;2、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购货义务,属于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张谦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认为,丰蜀公司与张谦签订的《农作物种子购销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购销双方根据购销品种的实际情况,经过协商,自愿对购销种子的数量、货款进行了清算。张谦退回了部分种子,丰蜀公司予以接受;丰蜀公司退回部分货款,张谦亦予以接受。双方的退货及退款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对合同供货数量及价款等内容进行了变更,并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终止合同。因此,丰蜀公司认为原审判决将合同双方之间的结算认定为合同终止后的全面结算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要求张谦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的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丰蜀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市丰蜀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干建强代理审判员  敖宇波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