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什邡民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海欢诉被告刘进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海欢,刘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什邡民保字第4-1号原告:王海欢,男,汉族,住什邡市。委托代理人:雷顺兵,四川兴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进,男,汉族,住什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欢诉被告刘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价值43,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进的银行存款4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额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 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池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