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罗海燕与徐杏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海燕,徐杏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民初字第468号原告:罗海燕。委托代理人。被告:徐杏理。原告罗海燕与被告徐杏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罗海燕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杏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海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罗海燕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孙燕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