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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罗海燕与徐杏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海燕,徐杏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民初字第468号原告:罗海燕。委托代理人。被告:徐杏理。原告罗海燕与被告徐杏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罗海燕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杏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海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罗海燕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孙燕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