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1201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85年10月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被告龚某,男,汉族,1983年出生,高中文化,山丹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2月16日以原、被告自愿和好、共同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世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多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