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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187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曾晓俊与杨小平、杨玉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晓俊,杨小平,杨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871-3号申请执行人曾晓俊,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小平,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玉芳,女,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晓俊与被执行人杨小平、杨玉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曾晓俊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西莲证经字第11219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0万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小平名下两套房产,因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未执字第0187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宝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静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