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洛民二终字第2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王玉乐与王彦欣、王燕杰、王艳钧、王炎宾、王炎坤、王书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乐,王彦欣,王燕杰,王艳钧,王炎宾,王炎坤,王书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民二终字第25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乐,男,汉族,1954年12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赵清露,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彦欣,男,汉族,1964年2月3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燕杰,男,汉族,1972年1月23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艳钧,女,汉族,1962年11月15日生。王彦欣、王燕杰、王艳钧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琳、宋恒,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炎宾,男,汉族,1954年11月9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炎坤,男,汉族,1951年3月15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书乐,男,汉族,1939年11月18日生。上诉人王玉乐因与被上诉人王彦欣、王燕杰、王艳钧、王炎宾、王炎坤、王书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瀍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玉乐及委托代理人赵清露,被上诉人王彦欣、王燕杰、王艳钧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琳、宋恒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炎宾、王炎坤、王书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理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2)瀍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太山审判员 邢玉玲审判员 裴文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秋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