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奎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开发支行与王辉、李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开发支行,王辉,李黎,山东德勤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奎商初字第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开发支行,驻潍坊市北海路666号企业代码。被告王辉,现于潍坊监狱东生建服刑。被告李黎。被告山东德勤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678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开发支行诉被告王辉、李黎、山东德勤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190521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90521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柴 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