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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开法执字第30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美匀与被执行人陆永堂、杨德龙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美匀,陆永堂,杨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字第3042号申请执行人何美匀,女,汉族,1966年3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陆永堂,男,壮族,1984年3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德龙,男,壮族,1974年10月9日出生,。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江开法交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陆永堂应清还23673元给申请人和缴纳执行费255元,被执行人杨德龙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清还责任,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陆永堂、杨德龙银行存款2392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坚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振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