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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灌民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朱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灌民初字第1160号原告朱某。被告马某。原告朱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江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由合议庭审理。原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1年领取结婚证。婚后于1993年3月14日生双胞胎儿子马甲、马乙。原、被告婚后经常吵闹,且被告平时经常酗酒,不顾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01年原告离家出走,后与他人共同生活十几年。2012年,原告因重婚罪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刑入狱。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被告马某未到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农历11月初九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后领取结婚证。婚后生育两子,现均已成年。因夫妻感情不合,原告离家出走,后与他人结婚,于2012年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2013年7月30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举证的身份证复印件、释放证明书、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原告离家出走多年,冷淡了夫妻感情,又因原告犯重婚罪被判刑,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本院无法查清,本案不予理涉,如今后发现,双方均可再行主张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马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4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审 判 长  刘玉新审 判 员  董江波人民陪审员  孙千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岚岚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