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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坚勇与吕伟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坚勇,吕伟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204号原告张坚勇,女,汉族,1970年6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谢永仲,男,汉族,1966年3月11日出生。与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吕伟锋,男,汉族,1977年12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坚勇诉被告吕伟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坚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启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