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眉民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原告胡丽侠与被告曹亚辉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眉民初字第00011号原告胡某某,女,28岁。被告曹某某,男,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贵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