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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字第3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天顺与被执行人刘兰锋、毕德云、新泰市青云街道实验学校身体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天顺,刘兰锋、毕德云、新泰市青云街道实验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3189号申请执行人于天顺。被执行人刘兰锋、毕德云、新泰市青云街道实验学校。申请执行人于天顺与被执行人刘兰锋、毕德云、新泰市青云街道实验学校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民初字第2567号民事判决书、(2013)泰民一终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庆刚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王维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常仕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