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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法民初字第39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艳峰诉被告王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3904号原告张艳峰,男,汉族。被告王玲,女,成年。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张艳峰诉被告王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艳峰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玲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张艳峰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玲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艳峰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燕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