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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5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蓝鸟燃气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苏粤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蓝鸟燃气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苏粤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528-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蓝鸟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卫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强、曾卓睿,分别系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苏粤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济军。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蓝鸟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苏粤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蓝鸟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6.29元、财产保全费360元,共计696.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房观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