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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法民初字第018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武隆县乡镇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与钱明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隆县乡镇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钱明全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法民初字第01878号原告武隆县乡镇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隆县巷口镇建设中路75号。法定代表人张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永龙,重庆隆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成江,重庆隆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钱明全,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隆县乡镇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钱明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隆县乡镇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隆县乡镇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隆县乡镇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武隆县乡镇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安昌荣代理审判员  吴晓林人民陪审员  丁 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唐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