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中法知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新会区盈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盈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江中法知民初字第43号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陈小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冬妮,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新会区盈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刘惠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宣干,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丰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盈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云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冬妮、被告盈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宣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云丰公司诉称:杨贤云于2009年9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烧烤炉(3)”外观设计专利,2010年6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其专利号为“ZL20093016××××.3”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专利目前仍合法有效。2012年8月9日杨贤云将该专利许可给云丰公司,许可期限至2015年7月31日,许可费用为入门费50万元及按销售额的5%提成。后经云丰公司调查发现,盈锐公司在未取得云丰公司及杨贤云的许可下,擅自大量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上述专利权的产品,云丰公司为此委托代理人对盈锐公司销售渠道之一的阿里巴巴(http://jmliuzr.cn.1688.com/)相关内容进行了公证。通过将被控侵权产品与上述专利特征进行对比,两者完全相同,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了对云丰公司专利权侵犯。盈锐公司通过前述侵权行为牟取了高额利益,该行为也给云丰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盈锐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对云丰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诉请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盈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云丰公司“ZL20093016××××.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以及库存的侵权产品;2、判令盈锐公司赔偿云丰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60000元;3、判令盈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如下:1、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2、江门市新会区盈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据1、2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3、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证明杨贤云是涉案专利专利权人及涉案专利基本情况。4、专利登记簿副本;5、专利收费收据;证据4、5证明专利有效及专利现行情况。证据6、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证明杨贤云将涉案专利许可给云丰公司使用,使用费为50万加提成,且云丰公司有权对专利侵权行为进行维权。证据7、公证书证明盈锐公司存在生产、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销售数额巨大,给云丰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证据8、公证费票据,证明公证费用700元。被告盈锐公司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本案中,盈锐公司并没有侵犯云丰公司的外观专利权。1、云丰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及公证网址打印件来证明答辩人生产、许诺销售、销售云丰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不成立的。云丰公司并没有提供实物予以证明,云丰公司所打印网址上的产品并不能证明与盈锐公司的产品外观相同或一致。网址上的图片仅有一面,并模糊不清,并不能全面反映与云丰公司的产品相同,因此,仅仅提供宣传图片无法证明该图片上的产品是否侵犯云丰公司的外观设计,不能证明盈锐公司有生产、许诺销售、销售的云丰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2、盈锐公司并没有生产云丰公司专利产品,云丰公司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盈锐公司生产其专利号的产品,因此,盈锐公司并未构成对云丰公司的侵权。3、云丰公司在起诉状上称“被告通过前述侵权行为为牟取高额利润,该行为也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是无任何事实依据的,一方面,云丰公司及盈锐公司都是从事金属制品行业,从事金属制品行业亦远不止两家,生意都是各做各的,盈锐公司所做的生意并没有对云丰公司造成威胁,另一方面,云丰公司无任何证据证明云丰公司牟取高额利益,也没有证据证明云丰公司有重大的经济损失。4、盈锐公司的产品没有落入云丰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入前述三点所述,网上的内容大多有夸大、增减、美化等情况,就平常所述的网络虚拟的空间,如果与现实中存在的话,应有原物相互印证,才能在现实生活中确有其事。因此,只有网址上的图片,没有实物对应证明的情况下,盈锐公司的产品没有落入云丰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云丰公司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盈锐公司的产品落入其专利的保护范围。综上所述,云丰公司起诉盈锐公司专利侵权是没有事实依据的,恳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盈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以下证据:1、盈锐公司工厂的照片打印件10张,证明盈锐公司的产品中并没有涉案的产品。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案件事实:2009年9月24日,杨贤云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烧烤炉(3)”的外观涉及专利。2010年6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其专利权并于当天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093016××××.3。该专利获准授权后,原告按规定缴纳专利年费,该专利现处于授权有效状态。该专利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表示在授权公告照片上的产品外观见附图一。2012年8月9日,杨贤云与云丰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杨贤云许可云丰公司实施专利号为ZL200930169316.3,名称为“烧烤炉(3)”的外观设计专利技术,许可方式为全球范围内排他许可;专利事实许可使用费由入门费和销售额提成两部分组成,合同生效之日支付入门费50万元,销售额提成为销售额的5%,每年底结算一次,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许可方;侵权处理方式,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发现第三方侵犯许可方的专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由许可方或被许可方与侵权方进行交涉,或负责向管理机关提出请求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合同另一方应提供协助;合同有效期至2015年7月31日。2013年7月25日,云丰公司向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公证处(以下简称石岐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当日,石岐公证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石岐公证处由公证员苏顺芬与工作人员林志媛,监督云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冬妮操作石岐公证处的计算机接入互联网,进入www.1688.com网站,进入“江门市新会区盈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页面,在该页面上分别点击并浏览“供应产品”页面项下“供应不锈钢烧烤炉、折叠木炭烧烤架,BBQ户外烧”、“供应户外烧烤炉、便携式烧烤炉BBQ、不锈钢烧烤…”、“供应BBQ不锈钢烧烤炉”、“供应炭烧、木炭烧烤炉、户外烧烤炉、BBQ烧烤炉…”、“供应便携式烧烤炉BBQ、不锈钢烧烤炉、木炭烧烤…”页面相关信息;在该页面上分别点击并浏览“公司档案”页面项下“交易信用记录”1至2页、“企业自传资质”等页面内相关信息。并将前述进入网页操作过程录像并由工作人员林志媛在上述计算机上刻录成光盘并封存。2013年8月5日,石岐公证处将前述公证行为制作并出具(2013)粤中石岐第11060号《公证书》。公证费用1400元。公证的“供应便携式烧烤炉BBQ、不锈钢烧烤炉、木炭烧烤…”页面载明:盈锐公司经营模式为生产厂家,产品规格(长×宽×高)40L×28W×16H(cm),成交记录6个月数据累计采购20台;“供应炭烧、木炭烧烤炉、户外烧烤炉、BBQ烧烤炉…”页面载明:盈锐公司经营模式为生产厂家,产品规格(长×宽×高)50L×28W×16H(cm),成交记录6个月数据累计采购20台;“供应BBQ不锈钢烧烤炉”页面载明:盈锐公司经营模式为生产厂家,产品规格(长×宽×高)55L×28W×16H(cm),成交记录6个月数据累计采购20台。庭审中,云丰公司认为公证的“供应便携式烧烤炉BBQ、不锈钢烧烤炉、木炭烧烤…”、“供应炭烧、木炭烧烤炉、户外烧烤炉、BBQ烧烤炉…”、“供应BBQ不锈钢烧烤炉”页面中的产品,外观与涉案专利相同(见附图二),只是该页面中产品规格、尺寸为小、中、大三款。主张其专利的设计要点是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图片主视图,保护范围以外观设计图片为准。云丰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设计完全相同。盈锐公司认为仅凭公证网页上图片,无法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另查明,盈锐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7日,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金属制品、铁木家具、家用电器、模具。本院认为:本案系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杨贤云是名称为“烧烤炉(3)”、专利号为ZL20093016××××.3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获准授权后,原告按规定缴纳专利年费,该专利现处于授权有效状态,依法应受法律保护。2010年8月9日,杨贤云与云丰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属排他许可合同,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情况下签订,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云丰公司是涉案专利的合法使用权人,云丰公司有权单独或者与专利权人杨贤云共同向侵犯该专利的当事人主张权利。关于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问题。本案的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专利产品同为烧烤炉,属于同类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本案中,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反映在外观设计照片上: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和立体图。公证书公证的盈锐公司网站页面上的“供应便携式烧烤炉BBQ、不锈钢烧烤炉、木炭烧烤炉、户外烧烤炉”、“供应炭烧、木炭烧烤炉、户外烧烤炉、BBQ烧烤炉、不锈钢烧烤炉”、“供应BBQ不锈钢烧烤炉”三款产品,均有详细清晰的立体图片,可以据此观察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比较被控侵权产品图片与涉案专利设计,可以看出被控侵权的三款产品仅在尺寸上存在差异,三款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设计无明显区别,整体视觉效果无显著差异。因此,以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对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整体观察和综合判定,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的专利设计相同,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已经落入原告所称专利的保护范围。关于盈锐公司应承担的侵权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后,盈锐公司未经涉案专利权人许可,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刊载被控侵权产品图片,构成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权;同时阿里巴巴网站盈锐公司页面项下“供应便携式烧烤炉BBQ、不锈钢烧烤炉、木炭烧烤…”、“供应炭烧、木炭烧烤炉、户外烧烤炉、BBQ烧烤炉…”、“供应BBQ不锈钢烧烤炉”页面均载明了经营模式为生产厂家,分别载明了累计出售20台、20台、20台,三款产品合计出售60台,构成生产、销售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权。盈锐公司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至于云丰公司请求的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及库存侵权产品,其并未举证证明盈锐公司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及库存量,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云丰公司没有充足证据证明盈锐公司的获利,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盈锐公司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云丰公司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费1400元,该公证涉及本案及另一案件专利,本案公证费用应为700元。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考原告专利权的类别、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时间和范围以及原告因制止侵权支出了一定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的基础上一并酌定赔偿数额。主要考虑以下三个因素:1、盈锐公司否认其为生产企业,但其并未提供其在网站上许诺销售、销售产品的合法来源,盈锐公司该项抗辩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2、阿里巴巴网站,是一个大型的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平台,主要针对批量销售;3、盈锐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的页面上显示,三款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量分别为20台、20台、20台,虽然盈锐公司认为该网页上的数据不真实,但其并未提交反驳证据证明其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后台的真实销售数据。本院确定盈锐公司应向云丰公司赔偿的经济损失为50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江门市新会区盈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许诺销售、销售侵犯杨贤云名称为“烧烤炉(3)”、专利号为ZL200930169316.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二、江门市新会区盈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三、驳回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17元,由江门市新会区盈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083元。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二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时,需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收款人:代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号:44×××6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创展中心支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08号创展大厦首层。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梁宇俊审 判 员 陈史豪代理审判员 肖文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雷美娟附图一: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显示在授权公告图片上的产品外观图片附图二:被控侵权产品阿里巴巴网站图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