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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2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王士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235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艳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梅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