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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二初字第7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刘智勇与李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智勇,李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7200号原告刘智勇。委托代理人王胜利、王高应(实习),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红。本院受理原告刘智勇诉被告李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智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美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