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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17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陈连妹与杨德林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连妹,杨德林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1775号原告陈连妹,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唐国平(系原告儿子),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杨德林,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陈连妹与被告杨德林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连妹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国平、被告杨德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6月开始装修位于上海市闵行区302室房屋,在装修过程中,私自改变屋内结构,在客厅中安装卫生间,在厨房间内搭建淋浴房,私自拆除一段约60公分宽的承重墙。经物业、房管办、大队等部门劝解多次无效。目前虽未有漏水情况,但被告的马桶安装在原告客厅上方,距离餐桌很近,厨房间有滴水的声音,严重影响原告的居住生活和夜间休息。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1、拆除客厅内搭建的卫生间,恢复客厅用途;2、拆除厨房间里的淋浴房,恢复厨房功能。被告杨德林辩称,上海市闵行区302室房屋的产权是被告和被告儿子的。被告于2005年离婚后,儿子与前妻共同生活。2009年4月,被告重新结婚,和前妻、儿子无法在一套房屋内共同生活,因此将房屋拦成两套,南北房间套间由被告儿子居住使用,客厅套间归由被告居住使用,因房屋只有一个卫生间,所以在被告居住的那半套中多搭建了一个卫生间,粪管从原卫生间里安装出来,在原厨房间里增加了一个淋浴房,在被告儿子的半套中搭建了一个厨房。被告是在自己所有权的房屋内,自行设计搭建,没有漏水,因此也不损害原告的利益。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一组照片,证明被告在装修时对其房屋进行了改建。对于原告提供的照片,被告认为真实性有异议,照片看不清具体情况,但家中是做了改建。被告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结婚证,以证明被告辩称事实。原告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经现场查看,原上海市闵行区302室南北两间房屋与客厅隔成两套房屋。原房屋卫生间未变动,南北房间套间中在北房间搭建一灶台,长约1.85米、宽约0.56米,该灶台接一自来水管,水管经由原卫生间延长安装。客厅套间内加盖一卫生间,长约1.13米、宽约0.75米,该卫生间粪管经由原卫生间粪管经原通道延伸至搭建的卫生间。新搭建的卫生间的位置为原客厅至原卫生间的通道。原厨房间北面,建造一淋浴房,宽度约为0.60米。本院经审理查明,上海市闵行区202室系原告的动迁安置房,302室系被告的动迁安置房,双方系同一幢房屋楼上楼下相邻方。2013年6月,被告开始装修302室,将原302室南北两间房屋与客厅隔成两套房屋。原房屋卫生间未变动,南北房间套间中在北房间搭建一灶台,长约1.85米、宽约0.56米,该灶台接一自来水管,水管经由原卫生间延长安装。客厅套间内加盖一卫生间,长约1.13米、宽约0.75米,该卫生间粪管经由原卫生间粪管经原通道延伸至搭建的卫生间。新搭建的卫生间的位置为原客厅至原卫生间的通道。原厨房间北面,建造一淋浴房,宽度约为0.60米。另查明,2005年1月18日,被告杨德林与前妻张某某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09年4月15日,被告杨德林与案外人邵某某登记结婚。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照片、被告提供的离婚证、结婚证及当事人双方的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改变客厅及厨房间的原始设计和使用功能,在原房屋客厅中搭建卫生间、安装污水管道,在厨房间搭建淋浴房,虽其辩称是为了便于其与儿子的居住生活,且并无漏水的情况,但被告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客观上给原告带来了漏水等安全隐患,被告在原告客厅上方搭建卫生间,并安装污水管道,亦有违公序良俗。被告擅自搭建的行为侵犯了相邻方的合法权益,对相邻业主正常生活起居亦存在一定影响,故原告作为相邻方要求被告拆除搭建在客厅中的卫生间、厨房间中的淋浴房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德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拆除位于上海市闵行区302室内搭建于客厅内的卫生间,恢复客厅使用功能;被告杨德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拆除位于上海市闵行区302室内搭建于厨房间内的淋浴房,恢复厨房使用功能。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杨德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乔财权书 记 员  刘文燕人民陪审员  陈 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悦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