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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4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孙国与郑文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郑文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昌民初字第4213号原告(反诉被告)孙国,男,1959年8月13日出生。被告(反诉原告)郑文旺,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闫晓玲,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孙国与被告(反诉原告)郑文旺农村房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反诉原告)郑文旺及其委托代理人闫晓玲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反诉被告)孙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国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7月10日签订了协议书,由乙方孙国为甲方郑文旺建楼房,形式为包工包料,协议书还约定了其他相应条款,在原告施工过程中被告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迫使被告垫付,而且施工过程中被告还增加了多项额外工程量,使原告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但原告仍将楼房建完。关于支付工程款问题,原告多次找被告支付,但是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至今尚欠原告剩余工程款67284.70元,经协商无果,故起诉至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所欠工程款67284.7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郑文旺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因是工程还没有竣工验收,还存在诸多质量问题,未按约定建设的部分包含楼梯及扶手、门的材质,防水做的不好,有漏水的地方,电线走的不好,墙体抹的不平,地下室进水。反诉原告郑文旺诉称:2010年6月19日,反诉被告开始为新建房屋拆除我的部分旧屋,但是,反诉被告一直不肯与我签订协议,在我的一再要求下,2010年7月10日,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及施工要求,对工程的施工期限、质量要求等进行了约定。此外,反诉被告施工过程中时停时续,施工人员换了三批,因此也对工程质量造成了严重影响并延误了工期。我因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多次找到反诉被告协商要求修复、更换未果,故提起反诉,要求:1、反诉被告将房屋室内外楼梯全部更换为砖水泥结构楼梯,楼梯扶手及室外走廊护栏全部更换为不锈钢材质,门全部更换为海螺牌塑钢门(半地下室门4扇、一层门11扇、二层门14扇,共计29扇),更换房屋吊顶;2、反诉被告重新粘贴房屋墙壁瓷砖;3、反诉被告将线盒由明线改为暗线;4、反诉被告重新做房屋防水;5、反诉被告将墙灰重新抹平;6、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经济损失20526元;7、反诉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反诉被告孙国辩称:不同意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应该以实际使用房屋和出租房屋为依据,并且没有给反诉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现在房屋已出租,租赁费给反诉原告产生了经济收入,要求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0日,郑文旺(甲方)与孙国(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内容有:“1、甲方将坐落在昌平区南邵镇北邵洼村自家两层楼房建筑工程以大包的形式承包给乙方;2、建筑要求:按协议附件施工要求施工;3、工程质量:达到普通民用楼房标准,施工期间,甲方有监督施工的权利,如果甲方对乙方施工有不满意的地方需及时提出,由乙方修正,以免日后双方争议;4、工程总价:每平方米615元,总工程款以完工后实际测量为准;5、付款方式:乙方进入施工现场,抓完坑,打完地梁,砌砖前甲方付20000元,一层主体完工后30000元,二层主体完工后付30000元,三层主体完工后付30000元,楼梯道装完、外围瓷砖粘完、地板铺完,甲方付60000元,其余工程款待完工后一次性结清;……7、工程工期:截至外墙瓷砖粘完室内地板铺完工期为75天,所剩其余小活工期选择合适时间再协商;8、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履行完各自义务协议终止;9、本协议含有附件施工要求……。”同时,双方还签订了《施工要求》,内容为:“1、从拆房到基础抓坑,模板租赁全由乙方负责,原房拆下的砖归乙方使用,但乙方不得转卖;2、一层三七小红砖,二、三层为二四小红砖;3、八根柱子,有圈梁和地梁,一层柱子和地梁都用14螺纹,一层圈梁也为14螺纹,二、三层圈梁为12螺纹,水泥砂浆砌柱,外墙粘砖(规格为15cm*30cm,0.6-0.7元每块),每层房顶为楼板,找平层做防水;4、室内水泥净面,铺地板瓷(规格为60cm*60cm,价格每平方米不超过15元),室内乙方不负责包口;5、灯线主线为6平方米,分线为4平方米,开关为2.5平方米,二、三层每间房放一块电表,甲方有个别房需要多放插座或者粗线,建筑时候向乙方提出即可;6、上下水乙方负责,水池子为一般水池子;7、室内吊顶子刮腻子;8、室内窗户口用普通的,门口用新海螺牌门;9、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再协商。”协议签订后,孙国组织民工为郑文旺施工,室内门均安装为铝合金门。2010年9月底,孙国施工完毕带领工人撤离,郑文旺未对工程进行验收。2011年6月份,郑文旺将房屋用于出租。2012年7月,郑文旺家地下室进水。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补交诉讼费,并已另行起诉向被告郑文旺主张工程款。上述事实,有协议书、施工要求、照片、昌平区南邵镇北邵洼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孙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补交诉讼费,并已另行起诉向被告郑文旺主张工程款,故本案中对原告孙国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反诉原告孙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义务。孙国与郑文旺签订的《协议书》及《施工要求》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协议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孙国未按《施工要求》内容安装新海螺牌门,虽辩称是经郑文旺同意后更换的,但未提交相应证据,郑文旺亦不予认可,故郑文旺要求孙国将室内29扇门全部更换为新海螺牌门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郑文旺要求孙国将室内外楼梯全部更换为砖水泥结构、楼梯扶手及室外走廊护栏全部更换为不锈钢材质、线盒由明线改为暗线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就该部分材质及施工要求未明确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郑文旺已使用并出租所建房屋,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地下室进水系防水质量问题,故其要求孙国将墙灰重新抹平、重做房屋防水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郑文旺要求孙国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反诉被告孙国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反诉原告郑文旺家室内二十九扇门全部更换为新海螺牌塑钢门。二、驳回反诉原告郑文旺的其他诉讼请求。反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七元,由反诉原告郑文旺负担八十七元(已交纳),由反诉被告孙国负担七十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雷俊平人民陪审员  孔令军人民陪审员  张 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闫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