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融民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黄崧与福清美佛儿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福清美佛儿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融民初字第633号原告黄某,男,1995年5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初中文化,住闽清县。原告陈某芳暨原告黄某的法定代理人,女,1967年9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初中文化,住闽清县。委托代理人游云善,福建向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清美佛儿学校,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石竹街道棋山10号。法定代表人陈友开,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月华,系该学校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陈某芳与被告福清美佛儿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陈某芳以双方庭外和解完毕为由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黄某、陈某芳以双方庭外和解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陈某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黄某、陈某芳承担。审 判 长 余良炎人民陪审员 薛明安人民陪审员 陈卫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