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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846号原告:徐某某。被告:黄某某。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由2003年年底相识,于2006年11月8日在惠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儿子黄某。被告婚后一直热衷于赌博,在儿子生病期间依旧如此,多次醉酒并醉驾,对家人家庭以及社会极不负责,我与被告多次沟通都无济于事。被告婚后的所作作为,对老婆和儿子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到夫妻感情,加上双方性格不合,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我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我抚养儿子黄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要求被告每月出抚养费1500元整。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要求与被告离婚;2、由原告徐某某抚养儿子黄某;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处房产约60万,以卖出为准。一辆丰田花冠小轿车约10万);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被告黄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及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于2003年年底相识,双方系自由恋爱。2006年11月8日,原、被告双方在惠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4月5日生育男孩黄某。原告徐某某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并于2013年9月25日因离婚纠纷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出生证等证据和本院的开庭笔录等材料在卷为据。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系自由恋爱并结婚,双方在婚后又生育儿子,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婚后产生了矛盾,导致了夫妻感情出现了危机,但考虑到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本应相互尊敬,互谅互让,只要双方加强思想沟通,双方是有和好可能的。因此,原告诉请判决离婚,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作培审 判 员  贺晔晖代理审判员  黄链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