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可可西商贸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国免丽晶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可可西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国免丽晶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211号原告深圳市可可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三路深药大厦422。法定代表人刘冶军。被告深圳市国免丽晶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文锦渡沿河南延芳路55号。法定代表人马坚。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案件中止审理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饶 弢人民陪审员 钟悦欢人民陪审员 赵 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常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