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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遂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唐昌益与曹雪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昌益,曹雪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遂民初字第432号原告唐昌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法盛。被告曹雪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诉讼代表人熊益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祁建飞。委托代理人徐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昌益诉被告曹雪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昌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昌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昌益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709元,由原告唐昌益负担。审判员  徐春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淑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