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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商初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浙江成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方文斌、郑湘琴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1750号原告浙江成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烽。被告方文斌。被告郑湘琴。被告申屠群松。原告浙江成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文斌、郑湘琴、申屠群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成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成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永华商标织造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22元,由原告浙江成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张妍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卢方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