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山东现代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付乐亮、山东洁丰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现代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付乐亮,山东洁丰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赵伟,寿光市瑞富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民初字第3-1号原告山东现代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付乐亮。被告山东洁丰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被告赵伟。被告寿光市瑞富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现代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付乐亮、山东洁丰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赵伟、寿光市瑞富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四被告银行帐户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现金10000元及其所有的寿房权证寿光字第××号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付乐亮、山东洁丰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赵伟、寿光市瑞富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