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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汉中民申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权某甲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某,权某甲,权某乙,权某丙,权某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民申字第002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权某甲。委托代理人:权某乙系权某甲胞妹。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权某乙。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权某丙。委托代理人:权某乙系权某丙胞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权某丁。再审申请人李某因与权某某(已去世)离婚纠纷一案,就财产分割问题,不服本院(2012)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因权某某已于2012年12月24日死亡,经本院通知,权某某的继承人权某甲、权某乙、权某丙、权某丁作为被申请人依法参加了本案诉讼。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某申请再审称:原判对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处理,原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权某甲、权某乙、权某丙、权某丁提交意见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离婚时财产分割是否正确。原审依据《军队离退休干部新建住房出售协议书》、《军队现有住房出售房价计算表》、《军队人员一次算清住房补贴核对表》、《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补贴抵扣表》等证据查明,权某某于2005年根据《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以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向空军航空路干休所购买了从1985年就开始居住在内的坐落于本市江汉区航空路220号空军航空路干休所6栋1、2层2室的房屋。实际应交房款为104079.14元,该款项从权某某应享受的住房补贴中抵扣,购买该房屋时未计算李某的工龄。且根据2001年12月26日权某某与李某签订的婚前协议,该房屋属权某某婚前财产。2005年至2011年权某某现金收入838438元,该款项全部由李某领取,权某某的住院医疗费全部由部队负担。原审诉讼期间权某某名下有存款275.43元,此外经李某与权某丙协商,从2012年1月起每月留存权某某工资中1万元给空军航空路干休所财务室保管。以上事实、证据经查属实,且申请人在一审庭审中陈述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故原判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并无不当。综上,李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方 红代理审判员  蔡晶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永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