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驿民初字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慧丽李某某与刘梅英刘某某、吴平杏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丽李某某,刘梅英刘某某,吴平杏吴某某,杨翠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驿民初字第1775号原告李慧丽李某某,女,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正阳路图旎峒沂粼*号*单元楼西。。公民身份号码:4128011966********。被告刘梅英刘某某,女,60岁,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文祥路。被告吴平杏吴某某,女,38岁,汉族,住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被告杨翠杨某,女,40岁,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受理原告李慧丽李某某与被告刘梅英刘某某、吴平杏吴某某、杨翠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受理原告李慧丽李某某与被告刘梅英刘某某、吴平杏吴某某、杨翠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31日三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至第二个月10日前偿还,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现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被告由于按其诉状所列地址无法送达,经本院经向原告李慧丽李某某告知后其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及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慧丽李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虎审 判 员 李胜利人民陪审员 宋 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依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