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梁民初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蔡利君与被告李青峰、第三人陈辉、徐成方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利君,李青峰,陈辉,徐成方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1656号原告蔡利君,男,汉族,1981年8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红兵,男,汉族,1969年9月16日出生。被告李青峰,男,汉族,1973年9月30日出生。第三人陈辉,男,汉族,1979年8月16日出生。第三人徐成方,男,汉族,1957年3月28日出生。被告和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崔向东,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利君与被告李青峰、第三人陈辉、徐成方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利君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利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蔡利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窦玉巧审 判 员 耿 民人民陪审员 陈建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石凤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