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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梁民初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蔡利君与被告李青峰、第三人陈辉、徐成方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利君,李青峰,陈辉,徐成方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1656号原告蔡利君,男,汉族,1981年8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红兵,男,汉族,1969年9月16日出生。被告李青峰,男,汉族,1973年9月30日出生。第三人陈辉,男,汉族,1979年8月16日出生。第三人徐成方,男,汉族,1957年3月28日出生。被告和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崔向东,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利君与被告李青峰、第三人陈辉、徐成方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利君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利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蔡利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窦玉巧审 判 员  耿 民人民陪审员  陈建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石凤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