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27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纪英与孔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英,孔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2778号原告纪英,女,1956年10月16日出生。被告孔妍,女,1984年9月18日出生。原告纪英诉被告孔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英、被告孔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被告系母女关系。被告于2013年3月15日向原告借款140000元用于购买雪佛兰牌科鲁兹小轿车,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认借款事实,并承诺于3个月后还清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予还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40000元。被告答辩称,借条确系被告所签,被告确实于2013年3月向原告借款140000元用于购车,但由于目前经济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具体何时可以还清借款被告并不清楚。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孔妍向纪英借款拾肆万整(14万元)用于购买小轿车,于三个月内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予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称借给被告的140000元款项由以下三笔款项构成:1、被告于2013年3月15日用原告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账号×××)消费60000元;2、同日,案外人侯伟通过其招商银行账户(账号×××)转账汇款50000元至被告的招商银行账户(账号×××);3、原告还于当日以现金形式给付被告30000元。同年3月27日,原告通过其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向侯伟的招商银行账户(账号×××)转账汇款50000元,原告称此款系代被告偿还侯伟于2013年3月15日汇给被告的50000元款项。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招商银行户口交易明细表、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被告对原告的主张和提交的证据均予以认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招商银行户口交易明细表、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及原、被告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通过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可以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140000元的事实,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予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孔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纪英借款十四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一千五百五十元,由原告纪英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判决金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