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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贾黎明与宝鸡市宁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黎明,宝鸡市宁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建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761号原告贾黎明,女。被告宝鸡市宁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江,经理。被告王建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黎明与被告宝鸡市宁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黎明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黎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黎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520元,减半收取4260元,由原告贾黎明承担。审判长  常艳波审判员  杨 敏审判员  张 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春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