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贾黎明与宝鸡市宁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黎明,宝鸡市宁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建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761号原告贾黎明,女。被告宝鸡市宁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江,经理。被告王建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黎明与被告宝鸡市宁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黎明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黎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黎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520元,减半收取4260元,由原告贾黎明承担。审判长 常艳波审判员 杨 敏审判员 张 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春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