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冠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冠民初字第6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告鲁某,男,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原告王某诉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婚前见面较少,缺乏了解,婚后经常生气吵架。2013年麦前双方分居至今。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现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鲁惜妍由于年龄较小,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子女抚养费,原告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0月经人介绍订婚,订婚后双方感情基础一般。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3月19日原被告生一女儿取名鲁惜妍。原被告在生育女儿之前夫妻感情尚好,自生育女儿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生气,并于2013年麦前分居至今。现女儿鲁惜妍随原告生活。原告现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原告对其该主张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订立婚约,在经过不到一年的时间后,双方登记结婚,双方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初期感情尚好,后期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生气的情况,但不足以致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应本着互谅互让、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态度,逐步加深夫妻感情,即便是生活中偶有矛盾和分歧,也应当求同存异,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家庭,而不宜采取离婚的方式来解决。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请求,本院无法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守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姜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