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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369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武汉桥隧精轧螺纹钢有限公司诉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桥隧精轧螺纹钢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3699-1号原告武汉桥隧精轧螺纹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某。委托代理人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桥隧精轧螺纹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桥隧精轧螺纹钢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桥隧精轧螺纹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桥隧精轧螺纹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64元减半收取7532元,邮寄送达费20元,合计7552由原告武汉桥隧精轧螺纹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樊 静人民陪审员  张汉荣人民陪审员  孙德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奕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