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05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瑞华与北京美姬熊服装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华,北京美姬熊服装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05163号原告张瑞华,女,1967年7月15日出生。被告北京美姬熊服装店,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世纪服装商贸城市场******号。经营者龚红,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美姬熊服装店经理,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幽兰镇桃岭村桥头龚家自然村***号。委托代理人耿德涛,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瑞华与被告北京美姬熊服装店(以下简称美姬熊服装店)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瑞华诉称:原告于2009年5月至2012年1月20日期间一直在被告处工作,担任销售经理职务,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工作期间,被告一直拖延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到将原告无故辞退。被告未给原告缴纳法律规定的五险一金,以致连带产生滞纳金。原告只有每年春节放假15天(不发工资),其余日期均为7时上班,17时下班,原告共计上班950天,其中正常工作日678.6天,双休日271.4天,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加班费。原告被辞退时,被告未向原告支付2011年的年终奖金和其他补贴。综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1、2009年5月1日至2012年1月20日超过平时工作10小时之外的延时加班费2万元;2、2009年5月1日至2012年1月2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8000元;3、2009年5月1日至2012年1月20日每天延长工作2小时的延时加班费18万元;4、2011年度年终奖5万元;5、保险费及滞纳金,数额按社保核算。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美姬熊服装店成立于2012年7月24日,张瑞华主张其与美姬熊服装店于2009年5月至2012年1月20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张瑞华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瑞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闻欣人民陪审员 宋长玲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曲晓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