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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4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冷晶诉吕希贵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晶,吕希贵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4911号原告冷晶。被告吕希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晶与被告吕希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宋远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