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开民简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其本诉孙琴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简字第201号原告王其本,男,1958年7月2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孙琴山,男,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王其本诉被告孙琴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其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其本负担。审 判 长  王 丽人民陪审员  李节远人民陪审员  王宝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