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简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其本诉孙琴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简字第201号原告王其本,男,1958年7月2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孙琴山,男,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王其本诉被告孙琴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其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其本负担。审 判 长 王 丽人民陪审员 李节远人民陪审员 王宝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