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终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李传玉与临沂兰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沂兰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李传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终字第10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兰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聚才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周仁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宏志,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云青,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传玉,居民。委托代理人张艺馨,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临沂兰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苍山县人民法院(2011)苍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苍山县人民法院(2011)苍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苍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信峰审判员 常 江审判员 马 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