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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孙文静与潍坊宏亮置业有限公司、李志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静,潍坊宏亮置业有限公司,李志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孙文静。被执行人:潍坊宏亮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谦,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志谦。孙文静与潍坊宏亮置业有限公司、李志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012)潍民初字第5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潍坊宏亮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丘市和平路西段南侧榭嘉花苑沿街1号楼除202、203、205、206、207、208、307、308、405、406、407、502、505、508以外,沿街2号楼除202、203、204、301、302、303、304、306、401、402、403、404、405、406、408、503、505、508以外的全部房产。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吕致全、吕致光、苑成娟、赵静、崔玉华、游杰、赵秋华、韩玮玮、吴志嫒、臧传军、葛昭军、杨东萍分别对本院查封沿街1号楼1单元101、102号,2单元103、104号,3单元105、106号,4单元107、108号房产,沿街2号楼1单元101、102号,2单元103、104号,3单元105、106号,4单元108号提出异议,主张已分别购买了上述房产,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购买人对此并无过错,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经本院审查,除葛昭军购买的沿街2号楼2单元104号房产系缴纳首付、按揭贷款外,其余均已付清购房款。在本院对上述异议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文静��意葛昭军将剩余购房款交到法院后,解除对沿街2号楼2单元104号房产的查封。2013年12月5日,葛昭军已将剩余购房款14万元交至本院。2013年8月5日至2013年12月5日,本院分别作出(2013)潍执异字第36、37、38、41、43、44、45、46、47、48、49、5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中止对上述房产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潍坊宏亮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丘市和平路西段南侧榭嘉花苑沿街1号楼1单元101、102号,2单元103、104号,3单元105、106号,4单元107、108号房产,沿街2号楼1单元101、102号,2单元103、104号,3单元105、106号,4单元108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同升审判员  孙光利审判员  李乐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明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