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河民初字第53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张素红与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红,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5372号原告张素红,女,汉族。被告刘伟,男,汉族。原告张素红与被告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素红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素红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平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