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33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小胜诉被告马伟东、咸阳昌浩工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胜,马伟东,咸阳昌浩工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3301-1号原告刘小胜,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委托代理人白向前,系咸阳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伟东,男,。被告咸阳昌浩工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永寿县车站十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胜诉被告马伟东、咸阳昌浩工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马伟东驾驶的陕D285**重型货车车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小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马伟东驾驶的陕D285**重型货车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军凯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代理审判员 任伟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来自